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一章 總則
本規則所稱常備兵,係指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服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人員。
所稱補充兵,係指依法徵集施以軍事訓練或召集入營服役之人員。
所稱補充兵,係指依法徵集施以軍事訓練或召集入營服役之人員。
常備兵、補充兵接獲徵集令或召集令,應依徵集令或召集令規定之時間及地點報到。
常備兵退伍、結訓或解除召集、補充兵施以軍事訓練合格列管或解除召集,於離營前,應由離營時之服役單位施以離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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