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4條 法規: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常備兵徵集入營、補充兵徵集施以軍事訓練時,應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舉行效忠宣誓,由中校以上編階主官監誓,其誓詞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九條之所定。宣誓畢,誓詞交由兵籍資料管理機關裝入兵籍資料袋內,視同兵籍資料保存之。常備兵、補充兵應召入營服役,已依前項規定宣誓者,免再宣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