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常備兵轉役,區分如下:一、停役轉役-停役原因消滅,經核定免予回役者或停役後,經檢定體位不適於服常備兵現役,而合於替代役體…
- 第13條常備兵轉役,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停役轉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填具轉役人員名冊,層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核…
- 第14條常備兵轉役生效日期,依核定生效之日起算,在未核定轉役前,仍服原役。
- 第15條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一、家屬中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
- 第16條前條所稱家屬,指常備兵之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子女及常備兵年滿十八歲前,同居共營生活,且設於同一戶籍之…
- 第17條常備兵退伍或結訓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下列各款規定,填具退伍或結訓人員報告表,層報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國防部或各司令…
- 第19條常備兵延役,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因戰時或非常事變之際延役者,由國防部通令實施,各機關(構)、部隊於接獲國防部延役通令後,…
- 第20條常備兵延役期限屆滿或延役原因消滅時,除志願留營者外,應予退伍或解除召集。
- 第21條常備兵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合於就養標準者,自辦理免役之翌月一日起,依常備士官下士一級本俸之標準,給與贍養…
- 第22條常備兵除役、免役、禁役,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除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填具除役報告表,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後,發布除役令…
- 第23條常備兵等級如下:一、二等兵。二、一等兵。三、上等兵。
- 第24條常備兵自入營之日起,其等級為二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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