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13條 停役人員經核定免予回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每月列冊送原核定停役之人事權責機關,以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辦理退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