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第9條 法規: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9條 具現役軍人身分之學生,經核准休學者,各校應通知其原隸屬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於休學期間,按原階級服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