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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應徵服兵役時,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乙聯後,應依法補辦徵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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