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第4條 法規: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4條 退學學生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新生入伍訓練(以下簡稱新生訓練)及軍事訓練時間,予以折算其應服現役時間。前項新生訓練時間,已完成新生訓練者,按日折算,未完成者,不予折算;軍事訓練時間,以八堂課折算為一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