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4條 法規: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後備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失其後備軍人身分:一、除役。二、免役。三、禁役。四、回役。五、轉役。六、喪失國籍。七、應召入營。八、死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