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10條 法規: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二章 離營作業 第10條 服役單位應於軍人離營前完成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憑證卡(以下簡稱離營憑證卡),交離營人員親自簽名確認戶籍資料之正確性。兵籍管理單位應於軍人離營後十日內,停役離營者於核定停役生效之日,將離營憑證卡,併同兵籍資料移轉單及兵籍資料移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列管。後備軍人戶籍異動時,其兵籍資料不辦理轉移,由原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列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