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5條 志願士兵甄選方式,得採筆試、口試、體能鑑測、實地考試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等行之。國防部得就報名、資格審查及試務工作等業務,委託其他機關、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