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志願士兵之甄選,由國防部依員額需求、專長職類、甄選對象與其他相關事宜,訂定甄選計畫及甄選簡章實施;或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擬訂甄選計畫陳報國防部核定後,訂定甄選簡章實施。前項甄選簡章應於受理報名或申請日之三十天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