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第9條 法規: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9條 志願士兵退除之給與,依退伍除役生效日現役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前項人員本俸未達下士一級本俸標準者,按下士一級本俸標準計算,差額部分,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