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第5條 法規: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5條 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應予退伍。但於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或因同時退伍之人數影響國防安全時,國防部得以命令核予繼續留營服役,或分期退伍。依前項規定繼續留營服役者,於原因消滅時,應予退伍。志願士兵除役年齡,為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