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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國防部
兵役目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第7條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第7條
法規: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7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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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志願士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賠償義務人得向權責機關申請免予賠償或申請免予賠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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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一項人員,未服滿志願士兵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予賠償。志願士兵接受基礎訓練,或徵集入營履行兵役義…
第3條
前條第一項人員之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保證人(以下合稱賠償義務人),應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例,賠償自核定起役之日起,…
第4條
依前條應賠償之金額,由權責機關或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追繳之。賠償義務人於接到賠償通知後,應於本人離營前一次繳納…
第5條
依本辦法追繳之賠償金額,應解繳國庫。
第6條
志願士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賠償義務人得向權責機關申請免予賠償或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一、核定起役後,家庭遭天然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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