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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保證人(以下合稱賠償義務人),應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例,賠償自核定起役之日起所受領之志願士兵三個月待遇(本俸、加給)。
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例計算,以月為採計單位,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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