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受軍官、士官教育因病未能完成應受教育,而病後體位不適於服軍官役、士官役或常備兵役者,其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合於免役規定者,予以免役。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因體位變更為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