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 第17條 法規:兵役法施行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相關法規 兵役法母法 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相關 第三章 常備兵役、補充兵役 第17條 應徵服補充兵役,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國防部發給證明書:一、在入營前曾受軍事訓練,或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檢定合格。二、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已訓補充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