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42條 法規:兵役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相關法規 兵役法施行法施行法 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相關 第八章 召集 第42條 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之服役,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於軍事作戰無防礙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輪次歸休:一、所需員額過剩時。二、在徵服現役期間曾經延役者。三、應召在營服役期間已滿二年以上者。四、服役成績優良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