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27條 法規:兵役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相關法規 兵役法施行法施行法 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相關 第五章 後備軍人 第27條 下列人員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因故離職或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為後備役者。二、常備兵在現役期間停役、退伍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為後備役者。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未應召入營或退伍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