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第4條 法規:召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縣市後備指揮部平時應完成各項召集準備,並辦理下列事項:一、役政、戶政、警政之連繫協調及後備軍人管理、應召員召集等有關事宜。二、協助警察分局完成召集事務各項準備。三、協調鄉(鎮、市、區)公所、警察分局,對各種召集文件及令冊之保管及異動通報。四、實施召集與解除召集時,協調當地憲警機關之警備安全及交通管制等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