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第5-1條 法規:召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1條 本規則所定各種召集令及動員召集預告書之送達處所,依應召員之戶籍地址,或其向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指定之通訊地址。本規則所定各種召集之相關資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得以專屬網頁、網際網路、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法傳達應召員或廣泛周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