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第19條 法規:召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三章 臨時召集 第19條 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補服義務役期之臨時召集,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協調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指定回役部隊、報到日期及地點,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召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