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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軍事警備需要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地區最高警備機構:依軍事警備需要,訂定臨時召集計畫,層報國防部核定後,提出人員申請分配表,向指定之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及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核定之計畫及地區最高警備機構提出之申請,依兵役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選員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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