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第16條 法規:召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二章 動員召集 第16條 動員召集之解除,依復員令或解除召集令實施,由國防部傳達,並由召集機關通報警政單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轉知鄉(鎮、市、區)公所。前項動員召集解除時,各有關單位應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辦理離營作業及報到列管事宜,縣市後備指揮部並迅速辦理各種冊籍,以為再次動員之準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