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19條 法規: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19條 儲訓團學生於任官後未服滿第十七條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予賠償;其賠償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除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外,準用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