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13條 法規: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13條 儲訓團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具證明送各司令部核准者,保留其資格一年:一、因學業因素,不能於規定修業期限內畢業。二、因病、傷經國軍醫院鑑定,證明暫時不能接受軍官基礎教育。三、因故未能參加寒暑訓。四、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前項保留資格之儲訓團學生,不予發給及補助第十條規定之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