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44條 法規:陸海空軍懲罰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調查程序 › 第二節 刑事偵查之競合 第44條 法律專業人員依本節規定偵查之案件終結前,認有將偵查所得證據資料,移送權責長官辦理懲罰之必要時,應報請檢察官同意後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