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34條 法規:陸海空軍懲罰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懲罰種類 第34條 懲戒案件或違紀事件於下列期間內未繫屬懲戒法院或作成懲罰處分者,懲戒權或懲罰權不得行使:一、重大人事懲罰及重大財產懲罰:十年。二、前款以外之人事及財產懲罰:五年。三、悔過:一年。四、罰勤、檢束及禁足:三個月。五、罰站:一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