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22條 法規:陸海空軍懲罰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懲罰種類 第22條 降階,軍官、士官依其現任官階降一階換敘,並於一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前項違紀行為人於受懲罰時,已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依其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時之官階降階換敘後,重新審定其退除給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