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10條 法規:陸海空軍懲罰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0條 軍人對權責長官職務範圍內下達之命令有服從之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向權責長官表示意見;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軍人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前項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除依法屬正當行使武力之情形外,軍人無服從義務。明知該命令違反刑事法律且非依法屬正當行使武力之情形而仍執行者,應受懲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