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母法 第二章 敘勳標準 第7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頒給忠勤勳章者,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近十年內之考績,曾考優等三次或最低為甲上一次、甲等八次、乙上一次。二、近十年內,曾受過現職相稱之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而當年考績最優。前項第一款後段所定基準須運用七十九年度以前考績者,其合併計算基準如附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