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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凡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照本條例第六條之規定,頒給忠勇勳章。
一、作戰忠勇奮不顧身能適時達成任務者。
二、堅守陣地達成預定任務者。
三、負傷不退繼續戰鬥者。
四、冒險挺進突破敵陣者。
五、臨危鎮靜負傷從容指揮戰鬥,因而致勝或使我軍得安全脫險者。
六、其他忠勇事蹟足資矜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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