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母法 第二章 敘勳標準 第6條 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七條各款規定,頒給雲麾勳章:一、治軍有方成績顯著。二、發明新兵器用以殺敵而獲成效。三、籌劃作戰允洽機宜因而致勝。四、臨陣勇敢率先奪取軍械與捕獲敵軍及敵首。五、冒險達到命令中之任務。六、辦理困難或危急事件甚切機宜。七、服務成績特別優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