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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條具有下列各款戰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頒給國光勳章:一、殲滅敵軍全部或大部,並奪獲敵軍重要地點,及軍旗火砲或重要…
- 第3條具有下列各款戰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頒給青天白日勳章:一、運籌適宜致獲全功。二、戰鬥間處置妥善,使全軍或一部得…
- 第4條具下列各款戰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五條各款規定,頒給寶鼎勳章:一、身先士卒迭殲敵軍。二、忠勇奮發達成任務而功績卓著。三、…
- 第5條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頒給忠勇勳章:一、作戰忠勇奮不顧身能適時達成任務。二、堅守陣地達成預定任務…
- 第6條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七條各款規定,頒給雲麾勳章:一、治軍有方成績顯著。二、發明新兵器用以殺敵而獲成效。三…
- 第7條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頒給忠勤勳章者,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近十年內之考績,曾考優等三次或最低為甲上一次、甲等八次、乙上一…
- 第8條捍禦外侮鎮攝內亂立有功績,為前六條各款所未列舉,而須頒給勳章者,得比照前六條規定行之。
- 第9條本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所定勳刀、榮譽旗,其敘勳標準得分別比照第二條至第七條規定核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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