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9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9條 各級主管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飭所屬主管單位依規定繕造交接清冊,並於交卸之日,先將印信、組織狀況、通信常規、人事、經費等移交清楚,其餘交接事項,其交接期限不得超過十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