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6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6條 第三條所定各級主官(管)交接,除各司令部、參謀本部所屬各一級幕僚暨直屬單位主官交接案件,應報由國防部核備外,其餘由各權責單位按權責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