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5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5條 一般軍官、士官應移交之事項,按各該人員職掌範圍、保管之機密文件、物品、圖書、磁片等資料及主管業務之經驗傳承等事務,由各權責單位依第三條所定各類交接事項分別規定之,並詳細造冊列入移交。經理及財務人員之移交,視實際業務狀況之需要,分別由各司令部規定之。派駐國外人員或其他因特定任務派駐國外人員之移交視實際業務性質,由各主管或督導單位規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