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10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10條 機關、部隊、學校裁撤或併編單位,應由下達命令之長官指示結束及接收日期。凡裁撤機構因組織龐大,業務繁雜,其清理期限需超過三十日以上者,得呈報各司令部或國防部成立清理小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