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8條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軍官、士官就職規定如下:一、調職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新職單位完成報到手續。二、本島軍官、士官調往外島單…
- 第69條就職或離職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詳述理由呈報人事權責單位核准後,展延報到或離職時間:一、調職令或分配令到達時適因公差…
- 第70條就職人員路程期限規定如下:一、同一直轄市、縣(市)者,以一日為限。二、臺灣本島各地區,以二日為限。三、臺灣至澎湖、金門、…
- 第71條就職人員無故延誤到職期限者懲罰規定如下:一、未滿三日者記過。二、三日以上,五日以下者記大過。三、逾五日者撤職。違反前項規…
- 第72條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軍官、士官離職規定如下:一、調職令或分配令在所需移交期限前到達服務單位者,必須依照生效日期離職。二、調…
- 第73條離職人員無故延誤離職期限者懲罰規定如下:一、六日以內者申誡。二、七日以上未滿十日者記過,其直隸基層主官申誡。三、十日以上…
- 第75條調職或分配人員離職之日,由原單位填發離職、就職證明單,以作離職、就職之期限證明。
- 第76條重要軍職調職時應實施職務重疊,如遇兩重要軍職對調時,則擇當時任務最重要者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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