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66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母法 第四章 任職權責 第66條 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對下列職務得行使管制任職:一、為任務遂行所必須加以管制之職務。二、軍中所缺乏專長之職務。前項管制任職之職務,隨時以命令發布之。但應減少至最小限度。各級人事權責單位列入管制任職之軍職人員調配時,必須先陳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