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53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母法 第三章 調職、免職、撤職及復職 第53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停職,規定如下:一、失蹤者,自失蹤之日起停職。二、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因犯罪嫌疑經羈押者,自羈押之日起停職。三、經認定為流氓,由警察機關通知或強制到案移送法院審理者,自移送之日起停職。前項人員停職後,其原缺仍予保留,如因業務需要,得調整其底缺或視其情形暫調為編制外軍官、士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