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52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母法 第三章 調職、免職、撤職及復職 第52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十一款所稱其他重大原因,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統御無力,督導不力,業務發生重大過失,受記大過以上處分。二、體力衰退,精神耗弱,無法勝任現職。三、言行不檢,有損軍譽。四、因案經軍、司法機關偵辦,不宜使其再服行現職。五、因案經宣告免刑、緩刑或判處拘役、罰金或易科罰金確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