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3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五款所定訓畢分發之調職,係指軍官、士官在國內外各軍事校班或各大專校院進修畢業後,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依預擬派…
- 第44條本條例第七條第六款所定地區輪調之調職,指在指定地區任職屆滿規定期限,輪調他一地區任職者;輪調地區,暫以臺灣本島及本島以外…
- 第45條各司令部應依外島實施個人輪調單位編制所定之職務,遴選合格之人員,建立候選名簿作為輪調之依據。外調人員之選拔,規定如下:一…
- 第46條輪調人員離到管制規定如下:一、外調人員經命令發布後,除因臨時意外,經查屬實或病傷住院檢具軍醫院住院證明,呈請免調或延期報…
- 第47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七款所定任職不當之調職,規定如下:一、經實施重分類後,仍未取得現職專長者。二、未依主要專長任職或才職不稱而…
- 第48條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款所定已晉任高階之調職,規定如下:一、已晉任高階者,應調任同階相稱之職務。二、預定計畫調任者,應於規定期…
- 第50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款所定工作不力之調職,係指工作績效不佳,年度考績丙上以下者之調職言。
- 第51條本條例第七條第十款所定不能服行現職之調職,規定如下:一、因傷病不堪服務,經醫療單位鑑定於六個月以內不能痊癒者,由國防部或…
- 第52條本條例第七條第十一款所稱其他重大原因,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統御無力,督導不力,業務發生重大過失,受記大過以上處分。二、…
- 第53條本條例第八條所定停職,規定如下:一、失蹤者,自失蹤之日起停職。二、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因犯罪嫌疑…
- 第54條本條例第九條所定免職,規定如下:一、奉准調職、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自調職、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之日起免職。二、作戰、…
- 第54-1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一年以上,指奉國防部令派駐外、深造、受訓及訪問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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