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條第四款所定軍官士官任期屆滿之調職,規定如下:
一、參謀總長、各司令,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指揮官、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指揮官,陸軍軍團指揮官、防衛指揮官與海空軍重要指揮官以上人員及其餘各級主官、主管,於任期屆滿時辦理之。
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重要軍職,於任期屆滿時辦理之,以不連任為原則。
三、一般軍職、專業技術軍職,於任期屆滿時辦理之。
但因業務需要,得予繼續連任。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40條
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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