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7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編制、編組變更或任務需要之調職者,規定如下:一、編制變更之調職:原編制實施精簡或擴編,必須調職。二…
- 第38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所定為調節專長盈缺需要之調職,係指根據專長盈缺管制之命令,對過剩專長人員,予以調整或建議轉訓;對缺乏專…
- 第40條本條例第七條第四款所定軍官士官任期屆滿之調職,規定如下:一、參謀總長、各司令,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指揮官、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
- 第41條本條例第七條第四款所稱工作績效優良之調職,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優先向上任職者:一、著有特殊功績獲頒勛獎章。二、校尉級軍官…
- 第42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五款所定入學受訓之調職,係指軍官、士官在國內外各軍事校班或各大專校院受訓逾六個月以上者,除受員額限制等特殊…
- 第43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五款所定訓畢分發之調職,係指軍官、士官在國內外各軍事校班或各大專校院進修畢業後,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依預擬派…
- 第44條本條例第七條第六款所定地區輪調之調職,指在指定地區任職屆滿規定期限,輪調他一地區任職者;輪調地區,暫以臺灣本島及本島以外…
- 第45條各司令部應依外島實施個人輪調單位編制所定之職務,遴選合格之人員,建立候選名簿作為輪調之依據。外調人員之選拔,規定如下:一…
- 第46條輪調人員離到管制規定如下:一、外調人員經命令發布後,除因臨時意外,經查屬實或病傷住院檢具軍醫院住院證明,呈請免調或延期報…
- 第47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七款所定任職不當之調職,規定如下:一、經實施重分類後,仍未取得現職專長者。二、未依主要專長任職或才職不稱而…
- 第48條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款所定已晉任高階之調職,規定如下:一、已晉任高階者,應調任同階相稱之職務。二、預定計畫調任者,應於規定期…
- 第49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款所定人地不宜之調職,係指人地足以影響工作,須調整人地關係者。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