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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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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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條本條例第五條所定士官初任之資格,規定如左:一、陸海空軍士官學校基礎教育,係指陸海空軍士官學校或相等學校所實施之常備士官班…
- 第5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晉任將官之停年規定如左:一、上校:六年。二、少將:六年。前項晉任將官停年,為拔擢特別優秀領導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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