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軍官、士官官科之核任,依軍官、士官學歷、經歷及所具專長並配合軍事發展需要行之。
軍官、士官官科區分如附表一。
軍官、士官官科區分如附表一。
本條例第四條所定軍官初任之資格,規定如左:
一、陸海空軍軍官學校基礎教育,係指陸海空軍軍官學校或相等校院所實施之正期班或專科班教育而言。
二、國外軍官基礎教育,係指在國外接受與前款所列相等校院相等班次之教育而言。
三、預備軍官教育,係指陸海空軍各校院所實施之專修班、預備軍官班或經核准視同上述班次之教育而言。
一、陸海空軍軍官學校基礎教育,係指陸海空軍軍官學校或相等校院所實施之正期班或專科班教育而言。
二、國外軍官基礎教育,係指在國外接受與前款所列相等校院相等班次之教育而言。
三、預備軍官教育,係指陸海空軍各校院所實施之專修班、預備軍官班或經核准視同上述班次之教育而言。
本條例第五條所定士官初任之資格,規定如左:
一、陸海空軍士官學校基礎教育,係指陸海空軍士官學校或相等學校所實施之常備士官班或在國外接受相等班次之教育而言。
二、預備士官教育,係指陸海空軍士官學校或相等校班所實施之預備士官班教育而言。
三、合格之優良士兵,係指甄選現役優良之常備兵,再施以所要之訓練並經測驗合格者而言。
一、陸海空軍士官學校基礎教育,係指陸海空軍士官學校或相等學校所實施之常備士官班或在國外接受相等班次之教育而言。
二、預備士官教育,係指陸海空軍士官學校或相等校班所實施之預備士官班教育而言。
三、合格之優良士兵,係指甄選現役優良之常備兵,再施以所要之訓練並經測驗合格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