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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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條本細則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訂定之。
- 第2條本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軍官、士官官科之核任,依軍官、士官學歷、經歷及所具專長並配合軍事發展需要行之。軍官、士官官科區分如附表…
- 第3條本條例第四條所定軍官初任之資格,規定如左:一、陸海空軍軍官學校基礎教育,係指陸海空軍軍官學校或相等校院所實施之正期班或專…
- 第4條本條例第五條所定士官初任之資格,規定如左:一、陸海空軍士官學校基礎教育,係指陸海空軍士官學校或相等學校所實施之常備士官班…
- 第5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晉任將官之停年規定如左:一、上校:六年。二、少將:六年。前項晉任將官停年,為拔擢特別優秀領導人才,…
- 第7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定下士之停年一至二年,係指士官學校畢業士官及志願留入營士官,其役期在二年以上者,停年一年…
- 第8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所定戰時縮短停年,由國防部於戰時視軍事需要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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