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6條軍官、士官之俸級晉支,規定如下:一、軍官、士官俸級自初任或敘任生效之日起支本階一級,每屆滿一年,晉支一級,以晉至本階最高…
- 第57條軍官、士官之俸級晉支,依下列規定核定發布:一、將官: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二、校官、尉官、士官:各人事權責單位。
- 第58條辦理初任、晉任、轉任及敘任之各級主官、人事作業人員、選拔委員或候選人,如有違法、失職等情事,應視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處…
- 第59條軍官、士官合於晉任、復官、俸級晉支、追晉、追贈規定,當事人或遺族遇有人事權責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時,其屬晉任、復官及俸級晉支…
- 第59-1條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所定軍官、士官受降階懲罰者,其俸級依原任官階換敘次一官階相當俸級。前項所定相當俸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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