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晉任將官之停年規定如左:一、上校:六年。二、少將:六年。前項晉任將官停年,為拔擢特別優秀領導人才,得視將官編制與現員狀況縮短為三年,其應具條件,由國防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